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中文 English
 
 新闻中心

最新动态
物流知识
 联系我们

深圳市嘉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1006文锦渡口岸大楼A1305室 

Tel/Fax: 86-755-88373928/88373938

 

嘉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座04室

Tel: 852-69487573

 

Weixin: Bestcreation

 

详细说明
   
道路运输条例修改,4.5吨及以下货车双证取消
上传时间:2019/3/21

3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物流方面,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取消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等7项业务审批。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此外《快递暂行条例》也有部分修改。

 

根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申请”。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和“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删去第六十五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此外,删去《快递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返 回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渡口岸大楼A座1305室  服务热线:86-0755-88373928 传真:86-075588373938

深圳市嘉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出格软件

粤icp备13045797号-1